原告赵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婚后因被告对家庭特别是孩子不尽责任等原因,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10月13日起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1996年12月登记结婚,1997年8月生育一女王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4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报案称,被告于2008年10月13日起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主成婚,有一定婚姻基础。近来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间失去联系,影响夫妻感情,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不足。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晓
审判员杨文育
代理审判员童士伟
书记员梁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