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厂长。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查,2008年1月1日,原、被告续签《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面积99.97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作营业房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被告每年必须向原告交纳人民币(以下同币种)6万元,先付后租分四次付清,在每个季度头上10天内付清等。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未归还前的租赁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将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13年6月30日,租金变更为每年9万元;
二、被告XX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x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4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11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马顺山
代理审判员俞嗣荣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