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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隆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隆回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隆回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系被执行人陈某某之妻。

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的(2008)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交纳欠款x元,诉讼费2800元,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徐某某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三万伍仟元,其余款项暂无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某军

执行员罗某球

执行员邹军志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黄桂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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