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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贾X,男,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徐XX医疗费人民币9,28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3.5元、交通费人民币47元,合计人民币9,391.76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20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琦

书记员姚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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