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徐卫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袁某某。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但近几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不合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睦。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袁某某随原告沈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袁某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的一半,至女儿18周岁止。给付方式:自2011年起每半年第一个月的中旬给付该半年的生活费;
三、原告得共同财产美的牌立式电风扇1台;被告得共同财产TCL牌25寸彩电1台、海信牌空调1台、美的牌微波炉1台、美的牌电饭煲1只、樱花牌淋浴器1台;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