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二队XX宅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XX宅X号。
被告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二队XXX号。
被告陆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X弄X号X室。
被告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诉被告陆XX、陆YY、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陆XX、陆YY、赵X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陆XX、陆YY、赵X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某锋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