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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朱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X镇XX村X村X号。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24日5时50分许,被告朱XX驾驶牌号为赣x轿车在锦绣路X路处行驶时,同案外人曹X驾驶的属原告王XX所有的牌号为皖x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XX应赔偿原告王XX车辆修理费9,100元、牵引费2,050元,合计人民币11,150元(已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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