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
原告邱某
原告邱某
被告杨某
被告阚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阚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某、邱某、邱某购房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杨某、阚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某、邱某、邱某违约金人民币x元;若被告杨某、阚某逾期返还房款,被告应多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7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