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0年3月30日来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给付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对被告李某某在借款协议中所抵押的房产由原告优先受偿,三被告对10万元借款及利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李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给付原告林某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下余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每月给付原告1万元,于每月的最后一日给付(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始至付清之日止)。
二、三被告对以上借款及利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刘某、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华兵
审判员王军号
审判员窦建新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