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09年12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初至12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采挖林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本组村民马xx、安xx等人采挖其承包本组集体山坡的五角枫和流苏树木,经桐柏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采挖五角枫和流苏树共计232棵,合立木蓄积17.2072立方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马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挖其承包的本组山上的树木进行移栽,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确定不准,应予纠正。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缴纳罚金,主动接受处罚,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