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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王某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614-1号

申请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王某借款合同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于2009年6月1日送达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朱某某有工资收入,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朱某某工资14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德

二00九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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