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男,原告员工。
被告余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79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7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余x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1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