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汪某与徐某某、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潘红,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文辉,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汪某与徐某某、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汪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某申请再审称,1、徐某某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潘红、徐某某自1984年底至今一直共同生活,从1984年徐某某对汪某及其女儿未尽扶养义务。潘红与徐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要挟徐某某为其出具借款的欠条,伪造借款事实。汪某与徐某某已离婚,对徐某某在分居期间的借款不知情。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潘红答辩称,1、欠款事实存在,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案系借贷纠纷,徐某某与潘红的关系与本案无关。2、汪某称徐某某是在潘红威胁情况下打的欠条不符合情理与事实。请求驳回汪某的再审申请。

徐某某答辩称,徐某某与潘红从1985年在一起生活,欠条是徐某某酒后,被潘红逼迫所写。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汪某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999年8月9日,徐某某为交纳单位集资建房款向潘红借款x元,并向潘红立下字据。因此,该债务应为汪某、徐某某夫妻共同债务。2004年8月17日、2006年10月2日,徐某某向潘红承诺,卖房还钱,在卖掉该集资房后给潘红10万元,如卖不掉将房屋归潘红所有。但汪某、徐某某在卖掉该房屋之后,并未按承诺支付潘红欠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徐某某称所打欠条字据是其酒后被潘红逼迫所写及汪某主张徐某某与潘红恶意串通出具10万元借据,因无充分证据予以印证,故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汪某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足,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刘晓光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慧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