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相识后,我即外出打工,至婚前双方了解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男一女,,虽然有了两个孩子,但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和,经常争吵。为了维持生活,我常年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照料孩子,即使我外出打工,二人常年不在一起,但仍然无法改变经常争吵的状况,使我无法忍受。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生活。我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02年12月26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儿子满月后,我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住到孩子一岁半后,由于原告在外地打工,我和儿子跟原告去了广东,在广东呆了六年时间。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原告在家伺候我几个月,今年3月份才去了广东。我生孩子两次都是剖腹产,我又是高血压、血糖高,同时我做了绝育手术,现在又患了结核病,右侧乳房上两处,脚盘上一处都已严重感染。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的工资基本上三、四千元。我为两个孩子,什么苦都吃了,什么罪都受了,到现在原告竟说没什么感情。没有感情怎么能生两个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除非两个孩子都归我。否则,我死都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于2003年1月2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谷XX,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名谷X。现二子女随被告生活。现被告在原告家居住。原告以夫妻没有感情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以没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原告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并生育一男一女。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并无多大纠纷,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一定希望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刘庆山
代审判员:刘效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尹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