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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甲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河南师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给付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路产赔偿款、抢险施救费、停车费、车辆损失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30%,即x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032元,其他诉讼费2500元,共计x元,由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13元,由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负担49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32元减半收取4016元,由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某波

审判员毛晓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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