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韩XX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阳县X镇X街宅院一座归上诉人韩XX所有;
三、被上诉人李某某给付上诉人韩XX补偿款x元(2009年7月21日前付x元,2009年10月1日前付x元);
四、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共计35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韩XX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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