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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贾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又名贾某中),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康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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