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x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崔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男,被告单位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许xx与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2007年8月31日至2009年8月3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x.4元;2、支付2009年8月工资243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4、支付代通金2300元;5、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80.46元;6、按照2000元/月标准为原告补缴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许xx人民币x元(已履行);
二、原告许xx与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