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河南规范(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田某诉被告丁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王某某及被告丁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原告田某与被告丁某某开始谈对象,2010年7月13日,原、被告订婚,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一万元。后双方分手,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彩礼一万元,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彩礼一万元属不实之词,原、被告双方根本没有谈及婚事,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张某某辨称:被告不知道彩礼一万元之事。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告田某与被告丁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13日,原告及其家人到被告家中,与被告丁某某订婚。后原告与被告丁某某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彩礼一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给付二被告彩礼一万元,原告仅向本院提供二份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二被告对于原告给付其彩礼一万元不予认可,原告该诉称事实证据不力,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一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洁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