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X镇人民政府(简称水土镇政府),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水口寺。
法定代表人杜某,镇长。
上诉人贺某诉被上诉人水土镇政府不履行落实政策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4)碚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为了解决其1962年被错误精减下放农村劳动的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水土镇政府依法履行落实政策的职责,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件免收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鹤楼
审判员邹萍
代理审判员李雪莲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