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诉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铁东开发区支行天桥营业所(略),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楚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郾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改判被告人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楚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违反了相关法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军强
审判员郭志明
审判员蔡宁宁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