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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邓襄镇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韩某某,男,60岁,汉族。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X镇人民政府、一审原告韩某某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0)漯立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志超,被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X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尚本辉、被申请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锋、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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