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4月24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4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兰考县X乡X村北地220国道西侧齐某家,将其家门口停放的一辆“东方红”牌四轮车偷走,价值2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兰考县X乡X村北地220国道西侧齐某家,将其家门口停放的一辆“东方红”牌四轮车头盗走,该车头经鉴定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在2005年11月份一天晚上给张XX打电话说陈寨北地有辆四轮车头,弄走卖了换点钱花花,张XX同意后他又叫了徐XX,骑着摩托车到兰考县X村X路口220国道西侧有一辆四轮车,头朝西放着,自己坐在四轮车头上掌着方向盘,徐XX和张XX在后边推,推有百十米,车上有摇把,张XX把车摇着到坝头乡X村卖给收废品的人,共卖1200元;2、同案证人徐XX证实与张XX、程某某在兰考县城北边王庄村X路沿盗窃四轮车头的事实;3、同案证人张XX证实2005年11月份一天晚上,和徐XX、程某某在兰考县X村北地220国道西沿一家门口偷“东方红”牌四轮车头是程某某可能卖给坝头魏庄了;4、被害人齐某陈述2005年11月4日夜自家的“东方红”牌四轮车头被人偷走,大约值3000多元的事实;5、证人证言:证人程XX证实2005年11月份一天夜里一个叫二强的人和一个叫设建的人卖给我一辆没有车罩的农用四轮车头。二强是什么村的我不知道,光知道设建卖给我车时,自我介绍说他们是红庙程某的,二人姓啥不清楚。我共给他们现金1200元钱;5、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局证明、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证明、本院(2007)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6、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05)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栗志起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亓国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