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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生,河南见地(略)。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清华园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书一份,原告交给被告定金1万元。原告在2010年5月12日前多次请求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公司要求必须先付款再签订合同为由,拒不与原告签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万元,不要房了,被告也不同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后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00,50元。

被告清华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属实,但原告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故不应当双倍返还所交定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定购房号:清华.忆江南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约133.93平方米。单价6800元/平方米,房价优惠1%,成交单价为6732元/平方米,总房款900,617元。付款方式:按揭付款,2010年5月12日前首付总房款的X%,计人民币X拾X万X仟佰X拾X元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办理按揭手续。本意向协议书自双方签章且乙方按约定交纳定金后生效。本意向协议书生效后7日内,乙方应持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前来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上述定金转为合同房款,逾期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作为违约定金不再返不,公司有权不保留房源,且不再另行通知。”协议当天,原告交给被告定金1万元。后双方因付款比例及合同签订时间发生争议,双方未签订《商品房合同》。

另查明,2010年7月26日,被告退还原告现金995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注明:“今收到高某某现金50元整,系付退定金收银联手续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相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中已决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约合同中的未决条款则由当事人继续协商。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定购协议书未对首付房款的比例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原、被告也未协商一致,故原、被告均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1万元,扣除被告已退的9950元,被告还应再退还原告50元。被告返还原告定金所支付的银联手续费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人民币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一元二角五分,原告负担一元二角五分,被告负担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国宏

审判员楚国范

审判员刘峰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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