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立民申字第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明),男,1964年10月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某某,女,1964年4月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程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1966年出生。

程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16日,张某某、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杨某某向程某某偿还款项总计金额十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即2009年7月23日,张某某、杨某某先给付程某某四万元人民币,下余款项八万五千元分两次付清,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五万元,2010年4月20日前偿还三万五千元。

三、为保证款项按期付清,在全部款项清结之前不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张某某、杨某某所有的位于梁园区X路中段检察院家属院X号楼东单元X层东户的房产(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x号)的查封。

四、逾期款项未能结清的,加付违约金二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君善

审判员徐玉臣

审判员陈仁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