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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与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庞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李某甲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乙各项费用共计x元(不包括已支付的91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李某乙负担300元,李某甲负担15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李某甲负担。

三、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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