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赵一吕,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被告白某某(身份情况不明)。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4月10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不予偿还。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白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及线索,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
书记员崔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