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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岩因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汉族,住(略),系刘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岩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合、被上诉人刘某及刘某、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7)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李全章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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