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程某甲,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1942年生,程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60岁,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程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开发商袁治根分别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出具了购房证明,原审在袁治根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上诉人证据不足,程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军
审判员孙永义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