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X路。
负责人龚某某,该社区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X路居民委员会因与黄某甲、黄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常德市武陵区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其与与黄某甲、黄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已了结了纠纷为由,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市武陵区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武陵区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常德市武陵区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建民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王宇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于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