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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郑市X街办事处人民路金茂广场二楼思维思考网吧内,趁被害人渠xx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步步高手机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7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Ο一Ο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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