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津市市子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津市市窑坡渡。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08)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3月4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