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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二终字第10号王某甲与津市市子成工贸有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津市市子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津市市窑坡渡。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08)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3月4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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