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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树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36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社旗县X镇X村民张××要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联系卖树。后张某某和太和乡一板厂的老板安申××(已判刑)联系,二人商量后决定合伙收购张××种植的杨树。2009年9月13日上午,安××、张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带人将所购的130棵杨树予以砍伐。经鉴定,该130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9.282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张××、曹××、卢××、程××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伙同他人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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