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丁,男,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大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为扶养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了(2010)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乙、委托代理人孙某丁、姜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孙某甲。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