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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67年。

委托代理人胡泉水,湖北佳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67年。

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X镇法律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缺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

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吕某某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泉水,被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植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吕某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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