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略)丁村信用社。
负责人陈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略)风险资产部科长,现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略)丁村信用社诉被告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略)丁村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征收即50元,由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略)丁村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孙玉兰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