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循规(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
刘某乙诉刘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甲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该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留根、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义强、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发生新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郭为民
代理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