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玉雷,河南经源(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大鑫(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河南民天(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汝阳县X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玉雷,被上诉人汝阳县X路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狄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