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网络家园长远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
负责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网络家园长远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