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绕),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凤),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程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方城县X乡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赫奕(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河南赫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X乡卫生院(以下简称柳河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戊,任院(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系柳河乡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邢庵村委)。
法定代表人吕某庚,任村主任。
原审被告方城县X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县乡所)。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任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委托代理人王爽,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甲、文某某、程某某、马某乙与被上诉人吕某丁,被上诉人方城县X乡卫生院、被上诉人方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方城县X路管理所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09)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马某甲、文某某、程某某、马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文某某、程某某、马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马某丙、朱某某,被上诉人吕某丁及委托代理人王金磊、王建林,被上诉人方城县X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己,被上诉人方城县X村民委员会主任吕某庚,被上诉人方城县X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某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略)郑某昌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