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摄影师,住(略)。
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公开发行的《世纪姻缘——影响20世纪国家政坛的11次重要人物婚姻》中擅自使用原告父亲,中国著名摄影家吴某咸处于法律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毛泽东与江青、李讷在枣园”,既不署名也不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及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3000元(含取证合理支出35元),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侵权事实经过,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七日内给付原告吴某甲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千二百元;
二、原告吴某甲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负担二十五元(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赵庆丽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