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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陈文清与第一被告前郭县长山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第二被告吕万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监字第3号

原告陈文清与第一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第二被告吕万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吕万民在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未经发包方新立村民委员会同意,原审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第34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赛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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