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占英与被告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原告侯占英没有授权刘凤录代为调解,调解不是侯占英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赛因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