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东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玉,河南育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刘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