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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因与闫某某、刘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东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玉,河南育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刘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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