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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陈某甲、李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黄某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李某某、原审被告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甲、李某某于2010年2月26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x元。该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7月7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陈某甲及陈某甲、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代审判员吴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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