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亚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南南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南阳亚泰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亚泰公司)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王建新、被上诉人陆某甲、陆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南阳亚泰食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