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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诉重庆市X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案
时间:2005-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X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单位主任。

上诉人喻某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重庆市X区X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作出的(2004)巴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喻某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为原审被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重庆市X区X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及《重庆市X村X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X区X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喻某诉被上诉人重庆市X区X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裁决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喻某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喻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鹤楼

审判员邹萍

代理审判员彭英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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