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交通肇事,于2008年12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有救人行为,自首,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认定“刘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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