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长葛市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长葛市老城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葛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系长葛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科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系该行职工。
一审原告长葛市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土地抵押登记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一审原告长葛市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葛市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故上诉人长葛市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协调解决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其撤诉申请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葛市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秦东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