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某某,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51岁。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先利(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段风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程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有林,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张军超,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段风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晋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兵(兼)